張經開委發﹝2019﹞8號
關於印發《張家界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局、室,創業中心,各公司,園區各企業:
《張家界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部分修改條款已經2019年4月30日第七次“兩委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張家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張家界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和促進標準廠房建設,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加快產業集聚和中小企業發展,孵化中小企業和項目,有效縮短中小項目的建設週期,為我市承接產業轉移提供發展平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家界經濟開發區創業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託負責對開發區標準廠房內企業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對開發區標準廠房區域內的日常管理,包括廠內建設、物業、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及配套設施管理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像是指與開發區有關部門簽訂標準廠房使用或購買合同,進入標準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五條 進入標準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入駐企業項目應符合國家宏觀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項目有一定投資規模和科技含量,成長性好,與開發區招商部門或有關部門簽訂相關協議(投資協議或創業協議),交納了履約保證金,並依法辦理了產業、環保、安全、消防等審批手續。
第六條 標準廠房必須整層租賃,招商部門對於要求租用標準廠房不足一層的企業不予簽訂入園協議。
第七條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自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之日起,給予三個月施工期,以便企業進行房屋裝修和設備安裝,施工期內只收取物業管理費,免收房屋租金。
第八條 入駐標準廠房實行先交費、後入駐的原則。應交的費用為: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
押金標準為:
第一期至第三期標準廠房:租賃面積2000㎡以內收取押金10萬元;面積2000-4000㎡收取押金20萬元;面積4000-7000㎡收取押金30萬元;面積7000-10000㎡收取押金40萬元;面積10000㎡以上的每增加3000㎡增收押金10萬元;增加幅度不足3000㎡的按3000㎡收取押金。
第四期標準廠房:租賃面積2500㎡以內收取押金10萬元,面積2500㎡以上的每增加1000㎡增收押金5萬元,不足1000㎡的按1000㎡收取押金。
在進行企業項目驗收達到合格標准後,從其履約保證金直接結轉。企業承租期間誠信經營、服從管理,則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如數退還,否則,扣除押金,並追償所造成的損失。
租金標準為:租金采取免一減二的政策,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減半收取,從第三年起收取全額租金。第一期至第三期多層廠房標準:第一層每月每平方米7元,第二層6元,第三層5元,第四層4元;第四期廠房標準:第一層8元,第二層7元,第三層6元,第四層5元,第五層4元;層高7米以上的標準廠房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計收租金,鋼架結構的廠房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計收租金。租金必須在合同月每三個月的首月15天前預交三個月的租金,逾期按每天3‰收取滯納金,逾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物業管理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0.5元。企業與創業中心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時交納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此後,物業管理費與租金同時交納。
第九條企業入駐標準廠房必須具備如下程序:與開發區有關部門簽訂入園協議——憑《入園協議》原件、項目保證金收據(原件和復印件)與創業中心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 ——憑《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到財務部門按合同的約定交納相關費用——憑交費憑證辦理廠房鑰匙、水、電等物業交接手續。
企業不履行上述程序,不得入駐和使用標準廠房,特殊情況需要入駐使用的,由管委會主任批准。
第十條 根據企業實交生產經營性稅收的情況,租金實行以下獎勵措施:
凡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每平方米年納稅額達到10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獎勵1元,每平方米納稅額超過100元的部分每超過30元,每平方米增加獎勵1元,獎勵金額上限為全年租金總額。稅收獎勵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到期後,由企業向創業中心申報,由創業中心組織招商局、財政局、產業局進行核實後,由創業中心銜接財務部門,在企業已經交納的租金中獎勵。
第十一條凡經國家、省、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5000萬以上且固定資產投資達3000萬元的企業,獲國家和省名牌產品獎的企業,以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展前景好、產出強度大、稅收高的重點項目,經企業申請,由開發區管委會實行“一企一議”的方式,確定標準廠房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標準廠房是開發區孵化生產加工經營性企業的平台,入駐企業必須按與開發區招商部門簽訂的入園協議進行項目建設。凡改變標準廠房使用性質,將標準廠房建設為倉庫使用的,租金不分樓層,一律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收,並同時取消一切優惠獎勵,由創業中心呈開發區招商和產業部門審定後執行。
第十三條 為實現標準廠房的循環利用,加快項目孵化進度,督促企業在最短時間發展壯大,使新的項目能進入創業,《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需要續租的,由企業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管委會同意後才能續租,並且廠房租金不再優惠。
第十四條入駐企業必須依法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法律責任自負),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04號)和張家界經濟開發區對企業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開發區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服從創業中心的管理,負責企業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愛國衛生、門前三包、職工教育等。
第十五條 加強入駐企業流動人口管理。企業必須在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後的第四個月,向創業中心呈報《企業全體員工名冊》,此後每半年向創業中心呈報《企業全體員工名冊》。 《企業全體員工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創業中心,另一份由創業中心審核後呈開發區公安部門。名冊的具體欄目、內容由創業中心商公安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標準廠房的內部設施實施分類負責和管理,具體為:
(一)租賃或購買的標準廠房的內部設施(含道路、水、電、通訊、消防設施、衛生間、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養護和維修,以及使用標準廠房所產生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和相關費用由入駐企業自行負責。
(二)區域內公共部位的基礎配套設施(含管網、道路、綠化、公告欄等)的日常保洁養護和維修,由創業中心負責。
(三)區域內公共部位的供電、供水、排污、供汽(氣)、消防、路燈、通訊、綠化等設施,由創業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管理。
(四)企業對廠房進行必要裝修時,須將裝修方案報創業中心,經創業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費用由企業自負。
(五)貨運電梯管理。電梯運行的電費、年檢費、維保費、維修費由使用電梯的企業負責,多個企業共用一台電梯所產生的費用,由使用企業協商處理。
(六)計量儀表管理。創業中心負責企業首次入駐後使用的計量儀表的安裝與調試,企業使用一年後的計量儀表發生故障或損壞,由企業負責更換,一年以內發生故障或非人為因素損壞的,由創業中心負責更換新表。
第十七條 入駐企業的用水、用電、用汽(氣)、通信等費用由企業負責繳納,用戶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為收費依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用供水、供電等計量器具,合用雙方必須簽訂使用協議書,並明確繳款人和費用分攤的規則。
第十八條 進入標準廠房管理區域的車輛,除執行任務的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外,應當遵守有關物業管理制度,並按物業提供的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第十九條 禁止行為:
(一)轉賣或轉租標準廠房。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佔用公用道路、綠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築物。
(四)擅自在公共區域內設置公告、廣告等設施。
(五)飼養動物。
(六)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標牌。
(七)企業從事經營範圍之外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入駐企業違反所簽訂合同、出現上述禁止行為或違反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扣除押金,終止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入駐企業拖欠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汽(氣)費等費用的,由創業中心下達限期交納相關費用的通知,並按拖欠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天數,每天加收拖欠費用總額3‰的滯納金。逾期超過一個月仍然不交的,創業中心有權採取停水停電停汽(氣)等措施,並解除合同、扣收租賃押金,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入駐企業生產需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及環保要求,凡不合要求的必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創業中心有權停水停電、強令整改到位。
入駐企業有竊電竊水情形者,創業中心經核實後可處以偷逃費用10倍的罰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兩次以上出現此類現象的解除租賃合同,扣收租賃押金。
第二十一條 入駐企業違反相關規定,依法應當由規劃、建設、城管、工商、公安、勞動保障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做好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
(一)入駐企業施工期滿,正式生產前,由招商部門組織產業、經濟秩序監督、環保、創業中心等部門按照入園協議進行驗收,在符合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保要求的情況下,方可正式生產。企業違反入園協議和有關法規政策的,由驗收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招商部門在招商過程中,不得招進使用廠房面積不足一層的企業,並要充分考慮標準廠房的承載能力,及時與創業中心進行銜接,並將使用標準廠房的入園協議呈創業中心一份;每月底,創業中心需向招商局提供一次標準廠房使用情況表。
(二)會計核算中心要做好對創業中心應收費用、欠收費用與滯納金的複核與反饋,每月的月中和月末向創業中心提供各入駐企業繳費情況表,並配合創業中心對欠費企業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創業中心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向企業發出的費用催繳單以及強制措施通知單,均抄送會計核算中心一份。
(三)公安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入駐企業員工變動情況,創業中心應做好《企業全體員工名冊》的催報工作。
(四)開發區管委會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做好對入駐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創業中心應做好配合。
第二十三條 由創業中心管理的其他非標準化的生產經營場地場所,同樣適用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標準廠房內專設大學生創業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入駐的創業企業,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查並簽訂創業協議後,參照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原已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在續簽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時,合同內容按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執行,總租賃期自首次簽訂租賃合同時進行計算。
第二十六條 退出機制: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廠房,一切損失由企業承擔。
(一)簽約後超過3個月不進行設備安裝或者超過約定投產時間3個月不投產的。
(二)停產、停業超過6個月的。
(三)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超過6個月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標準廠房用途、結構或將標準廠房轉租、分租、轉借、與他人調劑使用的。
(五)利用標準廠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張家界經濟開發區創業中心負責解釋,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