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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 2019-09-27發表]

 一、出台《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據

 
為規範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金”)運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 《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文件精神,統一和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風險控制和預算管理等工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效應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橫琴、保稅區、洪灣片區一體化”(以下簡稱“一體化區域”)產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 2800號)等規定,規範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基”)的管理和運作,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出台了《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出台《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和過程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25日,橫琴新區管委會頒布《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珠橫新辦[2016]45號),該辦法對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起了重要作用,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方面提供了有效指引與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一是從整體上看,辦法中的一些內容闡述不夠具體和詳細,多為簡單概述,不夠具體;二是辦法中的一些條款規定相對偏嚴,如規定的子基金中社會資本出資比例和對橫琴地區的返投比例偏高,在實際運作中子基金管理機構往往難以達到要求,增加了談判難度;三是在組織機構職能劃分上,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各政府部門以及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權限劃分不夠明確;四是政府投資基金在讓利措施方面,未提出明確的激勵機制。為解決上述問題,啟動了原《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管理辦法》出台過程。
 
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人員到深圳等地區調研學習,通過現狀調研、對比研究、現場訪談等方式,將本辦法的核心條款與珠海、深圳、佛山、東莞、廣州等城市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進行對標,修改完善管理辦法。本次修訂主要參考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佛山市南海和順德區、廣州南沙區等地方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吸取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橫琴新區特點,在保證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升政府投資基金運作規範性、效率性和市場化。
 

三、《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晰政府部門與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上的權責劃分;二是向市場靠攏,對原辦法中規定與市場需求存在偏差的部分進行調整,細化管理原則及激勵機制;三是創新機制,結合其他地方管理辦法的情況,結合橫琴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創新,包括激勵機制、運作程序等創新;四是總結實踐經驗,對辦法整體結構和內容進一步完善細化,加強辦法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分為六章,由原來的二十六條增加至二十九條,增加和調整包括管理職責與分工、運作管理、退出和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多個模塊內容。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
 
  本章內容主要結合橫琴新區實際情況,在子基金投資領域分類、政府投資基金資金來源、政府投資基金運作原則、新增特定類項目等方面進行調整。
 
  (二)第二章“管理職責與分工”。
 
本章關於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各部門管理職責與分工的有關內容,主要參照了橫琴新區管委會2018年3月印發的《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對基金管理委員會、區財政局的職責進行調整,同時新增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三)第三章“運作管理”。
 
本章內容主要明確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對政府投資基金擬參股設立子基金提出要求,將子基金返投區域擴大至一體化區域,將返投比例由原來2倍降低到1倍,以提高對優秀投資機構的吸引力。同時,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准入要求,並明確子基金投資業務的負面清單。
 
  (四)第四章“退出和資金管理”。
 
本章內容主要對母基金管理費用進行調整,主要參考珠海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母基金管理費用原則上按照實繳規模的0.4%/年,且基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基金規模、市場收費標準和績效考核等指標相應進行調整。為更好地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政府投資基金可以在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資人建立適度激勵機制。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
 
  本章內容主要明確了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績效考核辦法,主要針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產業帶動效果等情況對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績效考核。